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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股票融资平台 非法电子烟遭严打:50余人被判刑,“中药雾化器”也涉刑
发布日期:2024-10-16 22:32    点击次数:125

网络股票融资平台 非法电子烟遭严打:50余人被判刑,“中药雾化器”也涉刑

今年8月网络股票融资平台,宜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跨越湖北、广东、江西三省八市,历时3个多月的连续工作,成功抓获涉非法电子烟案嫌疑人10余人,实现全链条、溯源式打击,锁定该团伙负责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环节的成员骨干。现场查获超过160余万元非法电子烟货品,扣押涉案现金15万及生产设备若干,涉案价值初步估计在千万元以上。

利安科技融资融券信息显示,融资方面,当日融资买入1464.04万元,融资偿还1551.17万元,融资净偿还87.13万元。融券方面,融券卖出0.0股,融券偿还0.0股,融券余量0.0股,融券余额0.0万元。融资融券余额4381.43万元。近5日融资融券数据一览见下表:

目前,上述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这是严打非法电子烟行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南都电子烟产业观察课题组统计发现,仅2024年内,公开宣判的电子烟案件就多达21起,50余人被处以刑事处罚。其中,多数非法电子烟案中,主要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一起“中药雾化器”案件也涉刑。

2022年10月《电子烟》国家标准施行后,国内电子烟只能呈现烟草风味,“三无”小作坊乘虚而入,以逃避税收、成本低廉的水果味产品席卷市场,而正规电子烟企业在假冒伪劣产品前几乎没有招架之力。

为遏制乱象,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3、2024连续两年开展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联合公安机关,对涉电子烟非法经营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涉电子烟案件: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入刑

近年来,在国内电子烟市场“由乱到治”的过程,非法添加大麻素违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披着“奶茶杯”“可乐罐”外衣和假冒出海知名品牌的一次性电子烟,在转型过渡期一度泛滥成灾。即使在严监管、严打击行动下,仍有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的电子烟产品。

南都电子烟产业观察课题组搜集公开资料发现,2024年起,涉电子烟案件判卷逐步增多,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类行为。除了此前侦办的案件纷纷宣判外,今年内,公安机关和烟草监管部门还新查办了一批案件,侦办地点覆盖北京、浙江、山东、广西、湖北等多地,目前公布的总涉案金额高达3.68亿元。

对于任何一个行业而言,假冒伪劣都是合规企业的发展之痛,若不根除往往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以国内头部电子烟企业雾芯科技为例,受到非法电子烟产品的冲击,其2023年营收15.9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70.3%,全年经调整净利润为9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42.6%。

此外,课题组走访发现,受非法电子烟的冲击,过往的电子烟门店数量大幅减少,往日一个商圈内数家电子烟专卖店的“盛况”不再,而非合规产品依然仍在暗中销售。

在不少从业者看来,不法分子冒用其他品牌去违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在不断反噬合规企业的品牌形象,影响行业的长远发展。而监管机构大力打击非法产品,将有效地支持和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条件,有利于合规企业的长远发展。

2024年1月,全国烟草工作会议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聚力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新型涉烟监管。7月,全国烟草半年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始终保持打假打私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内部专卖监管和零售市场监管,扎实开展网络售烟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强电子烟监管”。

打擦边球也被查:“中药雾化器”被侦办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国家标准,国内零售电子烟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只能出售通过国标审评的合规产品。

南都电子烟产业观察课题组查阅涉非法电子烟的典型案例发现,被告人任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数额高达620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销售“可乐罐”“水果味”等一次性电子烟,获利6万元左右,因销售的一次性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非法电子烟的打击,除了过往市面上出现过的伪装成“奶茶杯”“可乐罐”等一次性电子烟,又出现了号称“零尼古丁”的草本雾化器。这些产品以自然安全、改善呼吸健康、口味多样为卖点,部分产品还取得了医疗器械备案。

根据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因此,烟草监管部门层明确表态这类产品属于电子烟。

今年7月10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了“严打涉烟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之一便是“草本雾化”产品,此类打擦边球的形式也被侦办。

2023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对赵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以来,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了6家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关联企业,声称生产“口鼻给药器”“口鼻气雾给药器”医疗器械,但却实际组装外观、功能、工作原理与电子烟高度一致的具加热雾化功能、带有多种特征型口味雾化液的雾化器产品。根据烟草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涉案相关产品不含烟碱及任何中药成分,属电子烟范畴。

该团伙大批量制发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可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以及辅助控烟、戒烟,尤其是通过制作时尚、炫酷视频和外形卡通、具有多种水果味的特殊产品诱导大量未成年在校学生吸食,性质极为恶劣。该案共捣毁生产销售窝点2处,查获生产设备40余台、一体式电子烟2.1万余个、烟弹5万余个、烟杆1.4万余支、雾化油料0.7吨及其他半成品、原材料若干。

目前,赵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专家解读:“强监管”将持续,不可心存侥幸

随着电子烟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落地,行业“强监管”将持续。从2023、2024连续两年开展的“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中,可见对涉电子烟非法经营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自《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际、电子烟消费税等相关政策和细则相继出台和落地以来,电子烟行业已经进入“有法可依,有标可循”的严监管时代。

电子烟作为新型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品,嫌疑人在明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不得擅自生产、批发、销售电子烟的情况下,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行为,其主观犯罪故意明显。若涉案金额巨大,属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涉非法电子烟案件中,法官也提醒,我国的烟草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制度,包括电子烟在内,各环节均需取得资质方可生产经营,否则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同时,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国家标准实施后,果味电子烟已被要求全面下架。如继续销售,则可能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而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涉非法电子烟的案件中,便有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余年,高达数百万罚金。业内专家提醒, 在管理、标准、税收、价格等监管要求之下,电子烟行业利益也是代表着国家的利益。非法电子烟产品对现行的国标产品产生巨大冲击,直接损害国家、合法从业者和消费者多方利益,必将受到监管的严厉打击,切莫以身试法。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也提醒,烟草部门或工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另外,如果此类电子烟在销售后,顾客在使用中出现身体不适等问题,商家可能还要对此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建议经营者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

出品:南都电子烟产业观察课题组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程洋网络股票融资平台